海南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20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2016年随机抽查事项行政 执 法 事 项 达 到 50% 以 上,力 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对象是指涉海、涉渔单位和个人。其中海洋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主要范围指用海、用岛单位及个人,废弃物海洋倾废当事人,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及个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单位及个人、珊瑚礁开采及利用单位及个人等涉海单位及个人;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主要范围养殖场、渔船、水产苗种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单位及个人等涉渔单位及个人。
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涉海、涉渔单位和个人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指省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内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南省政府颁发海洋或渔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省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全省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两库”(即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内容建立“双随机”抽查的机制和数据平台,通过“双随机”抽查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各事项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行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 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按地理区域分东、南、西、北四个片区,每季度进行执法片区轮换检查和执法。
第七条 沿海市县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违法案件时,执法检查人员在本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产生;案件涉及本市县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时,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办案。
第八条 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市(县)办案时,执法检查人员从全省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组成执法检查组;案件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时,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办案。
第九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督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单位和个人,在抽取时可以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实行“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流程、内容和时间。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立即立案并组织查处,或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需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对社会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执法船艇海上巡查发现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因受天气、海况、时机等因素影响,不宜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的,可以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按照权限对检查情况、查处结果及处罚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密案件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内容
(一)海洋执法领域
1.海域使用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用海单位的相关用海手续、证件、费用征缴及其海域使用行为等事项。
2. 海岛保护利用和领海基点保护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用岛手续、证件、费用征缴及利用活动,领海基点保护情况,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状况等事项。
3. 海洋环境资源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用海单位、海洋工程建设单位环评相关手续,环保设施及其环境影响等;渔船及渔业行为对海洋环境影响;倾倒废弃物当事人相关手续、证件,费用征缴,倾废的过程和行为,及其对的水域环境影响等;珊瑚礁开采利用情况及其对珊瑚礁的影响;其他行为造成海洋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水域环境及水产资源影响等事项。
(二)渔业执法领域
1. 水产养殖场、水产苗种场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水产养殖场、水产苗种场证件和生产记录、生产建设等行为活动。
2. 渔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对渔船生产活动、证件和其他渔业行政管理活动等事项。
3.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养殖水生动植物、水产苗种及其渔船捕捞渔获物的质量安全情况及检测结果;水产养殖和水产苗种相关投入品使用情况;水产养殖和水产苗种执行相关渔业标准及销售标识等事项。
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运输、经营利用单位相关证件及生产经营行为活动等事项。
(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领域
1.渔港进出港监督管理。主要检查渔船生产证件、检验证件、进出港签证、生产记录、渔具等方面。
2.渔港安全管理。主要检查渔船安全设备、停泊安全及装卸安全等方面。
3.渔港水域环境管理。主要检查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渔船装卸或泄漏造成的污染等方面。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不依照本《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部门为365滚球手机客户端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