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发〔2018〕11号)的工作部署,2018年农业农村部继续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加快发展我省水产健康养殖,现对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争取2018年全省创建(综合提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家以上,推动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场、示范县创建单位的检查指导,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点上创建向整县创建推进,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
二、创建重点
2018年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一)实施依法兴渔,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
(二)实施绿色兴渔,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加快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景观化;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示范县示范场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推广以渔净水,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
(三)实施质量兴渔,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广免疫、生态防控方法,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不用药理念。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全面提高生态、绿色、优质、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三、活动内容
(一)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申报参加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改善本地生产条件,提高物质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综合提升)
按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见附件3)要求,组织具有一定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渔场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同时,组织对我省第五、八批19家示范场开展综合能力提升,(名单见附件1),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养殖管理水平、健康养殖保障能力、水产品质量和效益都得到有效提升的效果。
申请单位要求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排放标准,近2年内未受到相关处罚。网箱养殖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全年均可申报参加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请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县(市、区)积极申请,按农业农村部要求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4),经审核合格后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备案。创建工作中要针对薄弱环节,抓紧补齐短板,力争两年内达到创建标准,具备考核验收条件时再提请农业农村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评分表见附件5)。
(二)示范场创建(综合提升)工作进度安排
1.4-5月,组织养殖单位申报创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创建要求,积极引导基本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审核后向省厅推荐比较成熟的创建单位。同时,请第五、八批示范场所在市县对照新标准对其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出现示范场评分表中“前5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不合格”等一票否决事项的示范场,不能创建2018年示范场。
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创建(综合提升)单位情况填录《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6月5日前将该汇总表原件和创建单位近2年内未受到环保处罚证明材料报送省厅养殖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及所荐单位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和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省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反馈意见。逾期未报送创建(综合提升)材料的市县,视为放弃2018年示范场创建资格。
2.6-9月,各创建(综合提升)单位开展创建、整改工作。各地可采取培训或现场指导形式,对创建(综合提升)单位的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省厅将会同科研、推广机构和市县渔业部门对创建(综合提升)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整改,力争达到标准要求。
3.9月底前,组织对创建(综合提升)单位进行验收。按农业农村部验收工作要求,省厅组织由渔业行政、科研和推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备案创建(综合提升)的单位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见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评分。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4.10月底前,对评分达到合格的创建(综合提升)单位,省厅将出具考核验收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5.农业农村部下发批复文件公布示范场名单后,省厅将统一制作“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牌匾,发放创建单位,用于悬挂于养殖场办公场所或大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十三五”时期继续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是我国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点工作。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好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水产养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积极参与示范县创建。各单位要积极向政府领导反映,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支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力争在财政经费保障、制定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登记确权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全省树立榜样。
(三)加强创建活动的指导。请各市县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力争考核前达到创建标准条件并通过验收,实现创建工作目标。
(四)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争取及整合各类支渔惠渔项目和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示范单位倾斜,重点支持养殖规范管理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养殖环保设施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本地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扩大示范规模,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示范场动态管理,示范场所在市县要加强监管,结合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执法活动,加大抽检力度,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省厅建议取消其称号,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联系人:陈耀华,联系电话:65236585
附件:1.海南省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第五、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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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