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5    字体[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国海发〔2016〕2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海洋督察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30日

 

海洋督察方案

  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健全海洋督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机制,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二、海洋督察对象

  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三、海洋督察内容

  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中海洋资源环境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海域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重点督察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四、海洋督察实施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

  (一)督察方式

  1.例行督察:对一定时期内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项督察: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审核督察: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违法违规问题。

  (二)督察程序

  1.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国家海洋局提出具体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备案,并做好组织和培训方面的准备。

  2.督察进驻。国家海洋局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期间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督察。

  3.督察报告。国家海洋局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4.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国家海洋局将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5.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要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对重要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6.移交移送。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海洋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督察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被督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客观反映情况。

  (二)国家海洋督察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督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督察干部的党风廉政、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追究相应责任。